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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进项抵扣账务处理

编辑:张家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6-07

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: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,发生非正常损失, 或者改变用途,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 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:

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=(已抵扣进项税额+待抵扣进项 税额)×不动产净值率

不动产净值率=(不动产净值÷不动产原值)×100%

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,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,将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.

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,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,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 额中扣减,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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