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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12

编辑:张家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8-04-10

公司对外出租位于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(市.区)房屋两间,收到定金5,000元,合同约定次月交房,租金按季于季末支付,每月租金3,000元,假定该不动产出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,会计分录:

借:银行存款 5,000元

贷:预收账款 5,000元

同时,计提应交增值税:

应交增值税额=5,000/(1+5%)*5%=495.50元

借:递延收益 238.10元

贷:应交税费---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238.10元

按照5%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,应预缴税款的计算:

应预缴税款=5,000/(1+5%)*5%=238.10元

预缴税款时,会计分录:

借:应交税费----未交增值税 238.10元

贷:银行存款 238.1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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